《文物》年09期 郭正忠 《文物》年第1期刊载的《“垣曲县店下样”简述》,对一件淹没多年的珍贵石权作了介绍,并就其铭文内容进行了分析。鉴于这枚石权对社会经济史的特殊意义,本文拟对它作进一步的考释研究。 一、关于“店下样”本身的置噩“垣曲县店下样”(简称“店下样”),是宋人对一枚专用石权的称谓;用今天的话说,就是放在垣曲县店铺秤下的、标准样式的专用秤砣。耐人寻味的是,以往出土的各种古代权衡器样,大都在刊记或铭文中标明其自重,而这枚石权的铭文,除说明“私约石样三个”和彼此递减一斤之外,并未注明本身的斤两。 既然是作为标准的“石样”,自必有它固定的重量,而这重量又不必予以标出。那么,这石权代表的标准重量是多少呢铭文中“石样”之“石”,是否兼有钩石权衡之意,即是否代表该“样”为一石重呢 秦汉以来权衡制度中的“石”,多属于“百二十斤之石权”。宋代衡制标准的一石,通常亦为斤,或斤重。与今天的衡制相较,宋代一斤比今一市斤,略重百余克。今测该“店下样”重公斤①,即市斤,当宋衡一石重量的两倍以上。显然,斤或斤之一石,不是当时该“店下样”的重量。该“石样”之“石”,只能释为金石之石————如铜则、铁砣那样,断无“钩石”之意。 考北宋解盐的主要计量单位,是“盐席”制。“盐席”有大小之分。北宋前期,解池曾用小席制计量畦户“岁额盐”,每席.5斤,或者略为斤。这种小席,大抵限于池场计算产量。至于池盐出场,批发或零售商盐,则多用大席制∶“一席率重二百二十斤”。这种大席制,北宋前期已经使用,至北宋中后期,益发普遍地盛行②。 “垣曲县店下样”置立时,解盐正通行大席制。包括池盐过秤、商人买钞、盐司出纳等,计量无不以大席为单位。“店下样”铭文中,有“许诺色人画时封记下盐席”一语。这里"盐席"之"席",显系大席。店下石样的标准重量,应即一大席。由于解盐以大席为单位计量,是行之已久的事、故石样铭文从略,亦属不言而喻。 安邑、含口、垣幽的三枚石样,各递减一斤,大体重量都在一大席即斤左右。一般地说,安邑县是解盐出场地,商人购取钞盐,当以一席的标重斤为准,也就是铭文中所谓“元发斤两”。含口石样减一斤,为斤。垣曲县石样又减一斤,则似应判定为斤;但也不排除斤或略多于斤的可能。这是因为盐商在“雇发”盐货前,可能已将安邑至垣曲间的二斤“脚耗”估计在内,甚至将安邑至河阳的“脚耗”、“梢耗”估计在内。这一考订,还可以通过其他出土宋权与今权的比较得到证实。"店下样"为一席的平均斤重,恰符合当时宋斤的一般重量。 二、关于“店下样”置立人身份及其铭文契约的意义 “店下样”的置立者,署名时都冠“州助教”的官衔,仿佛皆属地方官吏,因而,该石样虽属“私约”,在当时却似乎具有地方性契约的性质和意义,至少为安邑、垣曲一带地方的标准衡器。 其实,事情并非如此。“店下样”只是几名盐商自行置造的私秤石砣。其铭文亦纯属盐商与其雇员、雇工之间的私人契约。即令在本地区的同类商民间,它也不具有什么标准性质和约束意义。 作出这种判断的根据如下∶ 甲、对于运盐时“偷取斤两”或过秤时“增减斤两”等行为,石样铭文中既无“差定其罪”的罚格,也不要求有关人“诣州县”、“告官”处置,而是鼓励随时、秘密地记下盐席被盗情况,去"本客"那里揭发并领赏∶"各赴本客处陈白,立支赏茶酒钱五十贯。"此处的“客”,是“客贩”、“商客”等简称,也是唐宋时期贩运商人的别称;“本客”即本商,这里指当地许多客商中,被“偷取斤两”或“增减斤两”的盐商本人。 乙、石样铭文称“仰逐处勾当人等,不得借与别客使用!〔切〕虑斤两不同,恐惹争讼,各令知悉。”此处的“别客”,即是当地别的商客。这“别客”与上文之“本客”对称,表明置立石样者,仅属当地商客中的一部分。而且,公开声称本秤砣与其他权衡“斤两不同”,因而同类商伴亦不得借用。这也无异于明示石样的狭隘私用性质。 丙、宋代官运制下的运户,往往象士兵一样被严密编组,随时受大批押运官吏的监视。宋廷对运户盗盐有严峻的禁令,一旦盐货有亏,运户就不免“例遭枷禁”,“破产填培”,更有甚者,则按“私盐律”惩处。在“刑名重于盗贼”的私盐律下,运户被勒令限期“填欠”还惟恐不及,焉有偷盐不赔和其他“商议”的余地!“店下样”铭文中被“雇发”的运户及勾当人等则不然。这里,“辇户”(原文缺“辇”字,据史裁通称补释————笔者)居然敢“多端偷取斤两,不少地头不肯填培”“勾当人”、“主事人”等,亦多“别有增减斤两”。而盐主“本客”竟不得不“与众同共商议”,用置立标准秤砣的办法,悬赏有关人秘密告发作弊行为。不难看出,石样置立者的真实身份,并非有职有权的官吏。 丁、宋代官置衡器,一般称“官秤”、“省秤”、“乐秤”等。其中,铜式、石样多称为“省样”、“法物”,或在刊记中载明依据的省样、制作部门乃至具体规格。“店下样”铭文只记述其置立缘由,并强调置立人与受雇者"商议""起立私约石样"。这就等于宣布该石样的通用范围仅限于私人之间。置立人的私商身份亦显而易见。戊、包括置立“店下样”的时期在内,元祐年间(—年)垣曲附近的池盐运销政策,已取缔了榷禁,尽归商人运销。当时这一带,根本不存在政府主持的"官般官运”③。 从以上五点分析可知,“垣曲县店下样”的置立人显系盐商。至于铭文末尾署名之结衔,应该解释为盐商们购买的空头官衔. 至迟从汉代以来,商人买官之事,不绝于史。北宋庆历、熙宁以后,此风尤盛。特别是在宋夏交界的陕西路,以及从京师通往陕西路的交通沿线,为保障边防军备的供应,中央和地方官司屡次开放“入中”、“折博”贸易,鼓励商人向官府输纳钱粮。除偿以盐、茶等专卖品外,也将各阶"官告”作价支付商旅。所谓“听商人于缘边及内地入见钱”,“或与恩泽”,“纳粟补官”,即指此事。这些买官的商人富户,当时称为“进纳人”、“进纳斛斗人”等O。 助教,是宋代诸州设置的一种学官名目。早在大中祥符九年(年)以前,陈留大豪卢澄,就“尝入粟,得曹州助教”,借此扩大他的商业活动,“殖货射利,侵牟细民”。熙宁九年(年),神宗将一批补作“助教”的空头文书发给陕西路,作价“募民实粟于边”;后来又将相当于15万贯价钱的“州助教告身补牒”等,发给广东出卖⑤。传世的《临川集》,就保留着王安石起草的这类授官制诰,如颁给宿州柳子镇市户、进纳斛汁人朱氏以“本州助教”之制,赐予寿州某税广“本州助教”之制,等④。 诸州助教不仅品阶低微———从九品,而且并无职权。一般科举出身者,入仕之初即已逾越此职。实际上,宋代这类官阶的设置,主要是作价卖给“进纳人”为虚衔,或者用来安置一些遭到贬降的谪官。 三、关于置立“店下样”的经济背景“店下释”的置立时间,是元祐七年七月;置立地点,是垣曲、含口、安邑等处⑦。 垣曲,宋时属河东路绛州,毗邻池盐产地解州及其附近的陕州、河中府,此三府州当时另隶于陕西路。绛州以食解盐为主,并被划入解盐东路销区。陕西路诸州属西路销区,京西等路属南路销区。 北宋三路解盐的运销,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北宋前期,主要实行“榷禁”北宋中后期,则时而以通商钞盐为主,时而又改行官卖————比如著名的熙宁、元丰变法期间,陕州、河中府及京西路(包括今晋南及河南省大多数地区),都曾盛行官卖而禁止商贩。 元祐元年(年)废除“熙丰新法”,也同时取缔了包括东路解盐在内的“榷禁”政策;商人钞盐,被允许从解州贩售于陕州及京西路,但京西路的官盐,仍与商人钞盐并卖。随着销售政策的改变,范祥曾经实行过的商运法也重新恢复,并得到推广。范祥时的商运,只限于从解州到陕西边界的延州等八州军⑧元祐二年(年)开放的商运,除陕西外,还鼓励商人从两池运盐到垣曲。《续国朝会要》载录该年五月十四日户部的奏言,正反映了这一点奉诏旨,旧给蚕盐处,并依昔年例散敛。本部约度府界、京西、京东等路,共合用蚕盐三万二千五十席,请从木部预给盐引,令出卖解盐司召人,结揽般运,于绛州垣曲县盐仓送纳;令三门辇运司般运,应副支佛。应合给脚乘文钞,亦令解盐司据所般实数,中本部拨还。户部此奏,很快被批准实行②。这里所谓“蚕盐”,是宋代官卖诸盐的一种,主要供应乡村居民。商运蚕盐,是指商人在办理一定手续后,“自用资本”招雇人力车船,从解池将盐运到指定地点,“送纳”官仓。蚕盐只能由宫府“传散”民户,盐钱随两税交纳。商人是不得贩卖蚕盐的。 这时的蚕盐商运范围,也只限于从安邑到垣曲之间。至于垣曲到孟州河阳一段,则由官办的运输机构————“三门辇运司”接续经管。实际上,商人在蚕盐转运中,只赚取运费而已。这种运费,还须凭“脚乘文钞”领取。 上述元祐初垣曲一带的蚕盐商运政策,后来又进一步扩大为全线的商运。蚕盐之外,商人自运、自卖的钞盐,也得以通行。这一点,可从《续国朝会要》所载元祐六年十月三日户部的奏言窥知 户部请召人入中解盐,许客人于河阳都盐务入中。其价钱,每席八贯二百。从之⑩。 商民卖货给官府,宋人称为“入中”。元祐六年的扩大商盐运销,与元祐二年的垣曲商运有所不同。一方面,商人运盐范围扩大了,不仅可以雇人运到垣曲,而且垣曲至河阳一段,也可由商人包运,卖给官仓。另一方面,鼓励商人在孟州河阳“入中解盐”,意味着专门商运蚕盐的政策已被取代。因为商人的钞盐在河阳被官府收购,自足以去当作蚕盐支散。专业的蚕盐运输,已经没有必要。由此可以判定,元祐六年十月以后的垣曲一带,商人“结揽般运”之盐,已非蚕盐,或者至少不限于蚕盐,而包括大批钞盐了。 如果说,在元祐初,延州、垣曲等地的商运官卖,商人只可以获得“脚乘”收入,那么,元祐六年孟州河阳的“召人入中解盐”,势必给这一地区的盐商带来直接而丰厚的贩卖利润。元祐七年安邑、垣曲、河阳间商盐贸易的兴旺,显然与元祐六年的政策调整有关。“店下样”置立者之一的贾氏,称“孟州助教”,也透露了该运输队的活动范围,已达河阳一带。这一长途贩运贸易中用以调节运输队内部关系的“店下样”,及其所代表的其他新法规,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发展、严密起来的。 温馨说明:本平台目的在于集中传递全国各县考古成果,不作为任何商业目的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我们敬重和感谢原创作者,凡未注明作者姓名的文章,均因无法查获作者所致,敬请原作者谅解!如有涉及版权问题,敬请原作者或同行告知,我们将及时纠正删除。图文编辑校对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,敬请读者批评指正,我们将及时纠正修改。谢谢合作!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:http://www.13801256026.com/pgzl/pgzl/3516.html |